訴訟離婚適用簡易程序

訴訟離婚適用簡易程序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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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簡易程序

訴訟離婚簡易程序是相對於訴訟離婚普通程序而言,二者主要卻別在於,簡易程序一般是法官獨任審理,
說直接點就是一個法官審理該離婚案件,而普通程序是法官合議審理,說直接點就是一個法官、兩個陪審員審理該離婚案件,二者還有一個很大的區別在於,訴訟時間的長短,一般簡易程序離婚案件,從立案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而普通程序審理離婚案件,在立案受理之日起6個月之內審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