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回覆包括什麼?

一、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回覆包括什麼?

對行政許可申請的回覆包括什麼?

行政機關對申請人提出的行政許可申請,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受理;

(五)申請事項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工商局等行政機關拿到申請資料後,會在20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這是行政許可受理時間的要求。如果行政機關受理,則應該在4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頒發行政許可證。個人或者企業申請行政許可,要確保準備的資料完整,否則因爲資料不齊全很可能影響辦事效率。

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爲受理。

二、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透過哪些方式提出?

行政許可申請可以透過信函,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

行政許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況下,行政主體根據行政相對方的申請,經依法審查,透過頒發許可證、執照等形式,賦予或確認行政相對方從事活動的法律資格或法律權利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爲。

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行政許可可以一般禁止爲前提,以個別解禁爲內容。即在國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對符合特定條件的行政相對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資格或權利,能夠實施特定的行爲。

向行政機關申請後,被申請的行政機關一定要給予回覆。例如申請行政複議後,複議機關要在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申請,並且答覆被申請人。行政許可是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爲。行政相對方針對特定的事項向行政主體提出申請,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許可行爲的前提條件。無申請則無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