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不作爲責任追究依據有哪些?

一、行政不作爲責任追究依據有哪些?

行政不作爲責任追究依據有哪些?

行政不作爲責任追究依據是行政法規,對工作職責範圍內的工作消極怠工、敷衍應付、工作質量低劣等。從事的崗位出現責任事故,服務對象不滿意但尚未造成影響的;規劃管理、規劃監察工作人員對監控責任區違法建設工程發現不及時,未造成嚴重影響的。

二、行政不作爲表現形式

行政不作爲表現形式包括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覆,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不履行基於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爲所派生的行政義務等。

行政不作爲的主要表現形式有以下幾種:

1、在依申請的行政案件中,對行政相對人的申請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覆。如高谷鎮大青村四組訴彭水縣國土局不處理土地糾紛一案。

2、在依職權的行政案件中,對受害人請求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申請或行政主體自己發現的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視而不見,置若罔聞,拖延履行行政義務。

3、在接到行政相對人的許可申請,求助申請或依職權發現相對人需要立即實施救助義務的情形後,藉故擺脫,無正當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內拖延履行行政義務。如馬康容訴彭水縣國土局不頒發建房許可證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約定的行政義務,如張丹等五人訴彭水縣人事局、縣計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於行政主體的自身行爲所派生的行政義務,如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被確認違法後,賠償請求人向行政主體請法語行政賠償,行政主體不予答覆的行爲。

行政機關的職員,雖然其職權是比較大的,但是若是其並不履行自己的職責,這個高權利的職位也會使得其不僅會被開除,並且其一定一會被要求陳述犯罪理由,對於故意犯罪的情形,也會被要求其支付罰金,透過被判處附加刑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