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已生效能否申請申訴
行政處罰已經生效,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申訴或者檢舉,這是被處罰人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對行政處罰的監督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行政處罰的監督檢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
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
二、行政處罰中有哪些
強制執行措施
1、加罰。
加罰是指被處罰的當事人在無正當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機關的處罰決定時,行政機關可以在原處罰決定的基礎上,增加處罰的幅度,具體是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原處罰決定仍應執行。
2、拍賣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劃撥凍結的存款。
查封,是指行政機關用封條將被處罰人的財物就地封存,不準任何人轉移和處理。
扣押,是把被處罰人的財物轉移至另外場所,加以扣留,防止被處罰人佔有、使用和處分。
行政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後,如果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履行其義務,如交納罰款等,行政機關可以將查封、扣押的當事人的財物予以拍賣,以拍賣所得款來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只有公安、海關、稅務等少數行政機關有強制執行權,大多數行政機關還沒有強制執行權。
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
所以對生效行政處罰不服的,當事人可以申訴或者檢舉維護自己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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