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不屬於行政強制執行嗎?

一、拘留不屬於行政強制執行嗎?

拘留不屬於行政強制執行嗎?

拘留不屬於行政強制執行,拘留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是最嚴厲的一種行政處罰,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拘留通常適用於嚴重違反治安管理但不構成犯罪,而警告、罰款處罰不足以懲戒的情況,是已經確定的行爲。而行政強制措施一般是對尚未査清行爲人的違法事實之前而採取的一種程序上的處置,是尚未查清的行爲。

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而實施暫時性控制的行爲。作爲特定概念的行政拘留,是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爲,給予行政處罰的一個結果,而不是過程。行政處罰的作出必須建立在對相對人違法事實認定確實充分的基礎上,其結果是剝奪與損害了相對人的實體權利,故而還具有實體性、最終性、結論性和唯一性的特點。它區別於具有程序性、臨時性、中間性、可解除性的行政強制措施。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爲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爲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爲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 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 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爲履行的作爲義務。

3. 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 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執行罰可分兩類:一是執行行政罰;二是執行罰。

(三)直接強制

直接強制,是指在採用代執行、執行罰等間接手段不能達到執行目的,或無法採用間接手段時,執行主體可依法對義務人的人身或財產直接實施強制,迫使其履行義務或實現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強制執行方法。

直接強制是一種實力較強的強制方式,因此其運用在不違背現行立法規定之外,還必須堅持一定的合理度。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情況應當基於實際的行政處罰情況而定,當事人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序來申請行政強制執行,但相關情況需要由司法機關來進行合法性審查,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纔可以進行強制執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