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罰款適用當場收繳的範圍是什麼?

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罰款適用當場收繳的範圍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罰款適用當場收繳的範圍是什麼?

當場行政處罰的罰款限額爲對公民50元及以下,對單位1000元及以下。但道路交通法規定對個人則爲200元及以下。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應當依照《行政處罰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當場交付當事人。前款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爲、行政處罰依據、罰款數額、時間、地點以及行政機關名稱,並由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二、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的情形

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監護人加以管教。

未滿14週歲的自然人,在生理、智力上尚未發育成熟,還不具備瞭解自己行爲的性質、意義和後果的能力,也不具備自覺地控制自己行爲和對自己行爲承擔責任的能力。所以,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責令其監護人加以管教。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爲時有違法行爲的,不予行政處罰,但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時有違法行爲的,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適用從輕或減輕處罰,必須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否則,不得隨意做出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處罰應當予以從輕或減輕:一是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爲危害後果的;二是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爲的;三是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爲有立功表現的;四是其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一般而言,一個違法行爲在實施時即已完成,但在有些情況下,違法行爲可呈現爲一種不間斷的繼續狀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爲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爲終了之日起計算。”

《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處罰機關與收繳罰款的機構相分離的制度。但這並不等於要完全取消當場收繳罰款的制度,在有些情況下,由於違法案件和違法當事人的特殊性,當場收繳罰款還是必要的,違法行爲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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