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探視的時間怎麼規定的
行政拘留探視不能超過30分鐘,探視時,可以攜帶必要的生活用品、衣服、食品(需拘留所民警檢查同意),其他東西不得送至被處罰人。
會見被拘留人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
拘留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憑證,填寫會見被拘留人登記表,及時予以安排。
被拘留人會見次數一般不超過2次,每次會見的人數不超過3人,會見時間不超過30分鐘。
有特殊情況要求在非會見日會見或者增加會見次數、人數和時間的,應當經拘留所領導批准。
被拘留人的近親屬、單位負責人在規定時間內可以探視,被處罰人的親屬、朋友在拘留所提前預約,在拘留所規定的探視時間可以對執行拘留的被處罰人進行探視。
行政拘留裁決權屬於縣級以上公安機構;
期限一般爲10日以內,較重的不超過15日;
行政拘留決定宣告後,在申請複議和行政訴訟期間,被處罰的人及其親屬找到保證人;
或者按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可申請行政主體暫緩執行行政拘留。
二、行政拘留如何折抵刑期的
行政拘留在處罰前已經採取強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機構依法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人,在短期內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行政處罰。
行爲人被處以行政拘留處罰後,又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如果被告人被判處刑罰的犯罪行爲和以前受行政拘留處罰的行爲系同一行爲,其被拘留的日期,應予折抵刑期;
如果被判處刑罰的是另一犯罪行爲,則其被拘留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
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有權陳述和申辯。
公安機構必須充分聽取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的意見,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
違反治安管理行爲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公安機構應當採納。
通常上行政拘留期間都可以申請探視,沒有具體時間要求,行政拘留處罰決定作出之前,行爲人已經被限制了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可以折抵行政拘留的時間。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後,又被法院判刑的,行政拘留的時間應當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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