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訴訟有效期是多久?

一、醫療事故訴訟有效期是多久?

醫療事故訴訟有效期是多久?

醫療事故訴訟有效期是一年,這在我們國家民法當中的第188條規定,訴訟時效就是三年的時間,跟其他類型的訴訟糾紛的話不一樣,一般情況下是三年。

根據《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爲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起訴到法院的醫療賠償糾紛包括兩種情況,即醫療事故引起的和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案由不同,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迥然不同。

二、其他法律規定

因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常被稱爲醫療過錯賠償糾紛)適用“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的規定。此類案件訴訟時效的爭議,主要發生在對“知道或應當知道”的理解和判定標準不一。就字面而言,“知道或應當知道”不難理解,即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時候開始算。但實際裏邊學問很深。你說他知道,他說自己不知道,而且有人還真的不知道。你說他雖然可能是不知道,但按理講是應當知道的,權利人會說爲什麼我就應當知道?你說“應當”,我就“應當”嗎?對此,司法實踐的判定標準通常是以有證據表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或者根據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日期。比如,單純膽囊切除術後數天,因出現發燒、腹痛、進行性黃疸等症狀,經權利人簽署二次手術同意書而行膽腸吻合手術。此時的“二次手術同意書”就是證明權利人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的證據。再如,一般情況下單純性闌尾炎手術後一週即可拆線出院,但某患者卻非正常住院長達一月以上。若該患者或家屬是完全行爲能力人,則根據一般規律可推定該患者或家屬知道或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害(即存在醫療過錯情況)。在此情形下,訴訟時效的起算時間就是從證據形成的時間或侵害事實發生的時間。

對於既無證據證明,又不能按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自己權利被侵害的,則訴訟時效從發現侵害事實的實際時間起算。如10年前曾有剖腹產手術病史,10年後因行闌尾炎切除術意外發現腹腔內遺留有陳舊性紗布,則該例糾紛的訴訟時效則應從10年後意外發現的時間起算,此前既無證據、也無法按一般規律推定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發生了損害事實。

以上是醫療事故以外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的訴訟時效問題。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當發生一些醫療事故的時候,可能會產生一個非常嚴重的醫患關係,主要還是因爲現在我們國家醫生和患者之間的一個關係是非常不對等的,總是存在着一種對立的狀況,而要想進行訴訟的話,必須在一年內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