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訴訟涉外管轄問題規定是什麼?

代位權訴訟涉外管轄問題規定是什麼?

一、代位權訴訟涉外管轄問題規定是什麼?

1、代位權訴訟涉外管轄問題規定是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不能就代位權訴訟進行協議管轄、協議仲裁。首先,依據法律規定,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向次債務人主張權利,只能透過法院的途徑進行,也即只能透過代位權訴訟的方式主張權利,這就排除了債權人與次債務人簽訂仲裁協議的可能性。其次,應當認爲,債權人與次債務人亦無權就代位權訴訟簽訂管轄協議。

2、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後,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就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簽訂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的,應認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不影響代位權訴訟的繼續進行。但是,該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對於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糾紛部分,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3、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已經簽訂有管轄協議,應當如何加以協調之問題。這主要是指受理代位權訴訟的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與協議管轄的法院不一致時的情況,如果二者是一致的,則不存在需要加以協調的問題。

二、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費用誰來承擔

1、所謂的債權人代位權是指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2、在代位權訴訟中,債權人勝訴的,訴訟費用由次債務人承擔,從實現的債權中優先支付。

3、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規定: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之後,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就他們之間的債權債務糾紛簽訂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的,應認定對債權人不生效力,不影響代位權訴訟的繼續進行。但是,該管轄協議或仲裁協議對於債務人對次債務人所享有的、超過債權人代位請求數額的債權糾紛部分,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行使代位權訴訟的話,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民法典》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來進行執行,比如說涉及到管轄權的問題,在雙方當事人的協議當中是不能夠關於管轄問題來進行決定的,就是必須按照法定規定來處理,如果是屬於涉外的話,需要按照基本原則確定管轄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