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不執行判決如何申請行政拘留
拒絕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的,不需要申請行政拘留,由人民法院對拒不執行者進行拘留。如果構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機關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妨害司法行爲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爲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如何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一)申請執行的法院。
仲裁法規定:
對已生效的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因此,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提出申請。
而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有兩種:
1、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2、經我國涉外仲裁機構裁決後,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時,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在此,所說的申請執行的法院一般是被執行人住所地和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二)申請的形式。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時,應當提交申請執行書,書寫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執行人員記入筆錄。
提出書面申請執行或者口頭申請執行的,應當說明申請執行的事實和理由,並附作爲執行根據的仲裁裁決書。
(三)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必須遵守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無正當理由逾期提出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駁回申請,不予執行。
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限,依提出申請執行的主體不同而不同。
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2年。
雙方是法人或者是其他組織的,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六個月。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執行人對生效判決書、裁定書拒不執行的,由人民法院對當事人進行拘留和罰款,所以拒不執行是不需要向法院申請行政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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