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拘留最多延遲多長時間執行
行政拘留最多可以暫緩執行多少天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是暫緩到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結束。《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零七條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第一百一十一條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被撤銷,或者行政拘留處罰開始執行的,公安機關收取的保證金應當及時退還交納人。
二、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條件
1.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而申請了行政複議或者提起了行政訴訟。
這是被處罰人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的前提條件。
如果被處罰人沒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就不得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申請。
2.暫緩執行只限於行政拘留處罰,並由被處罰人提出了申請。
對於行政拘留與罰款並處韻情形,暫緩執行只適用於行政拘留,罰款仍須按規定執行。
暫緩執行申請必須由被處罰人本人提出,其近親屬和其他人均無權提出。
申請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的同時提出,也可以在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提出,但都必須在行政拘留處罰尚未執行或者尚未執行完畢前提出。
3.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
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
所以行政拘留暫緩執行的期限最長是到行政複議或者訴訟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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