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行政訴訟的特徵

涉外行政訴訟的特徵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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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涉外行政訴訟的特徵是什麼?

1.主體的涉外性專指行政訴訟的原告或者第三人爲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這裏的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包括外國人、無國籍人、國籍不明人以及外國企業、外國組織等。不過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是港、澳、臺地區的居民和組織的行政訴訟不屬於涉外行政訴訟,但考慮到這三個地區的特殊性,在行政訴訟中具體問題的處理上可以參照涉外行政訴訟的規定。

2.行政訴訟發生地點的特定性。構成涉外行政訴訟除主體的涉外因素外,還必須具備:第一,具體行政行爲必須發生在我國領域內,是我國主權範圍內的事項,由我國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進行處理;第二,外國當事人在我國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者參加到在我國法院進行的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