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法院執行中能否申請複議
行政處罰在人民法院執行中,如果在複議期間內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處罰執行的方式
(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徼罰款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不出具的,當事人有權拒絕徼納罰款。
(二)執法人員當場收徼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人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徼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內交至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應當在二日內將罰款繳付指定的銀行。
(三)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罰款的,經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
(四)除依法應當予以銷燬的物品外,依法沒收的非法財物必須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五)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行政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
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返還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返還沒收非法財物的拍賣款項。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所以行政處罰法院執行期間,在複議期限內的,被處罰人可以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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