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財產的行政強制執行是合理的嗎?

一、拍賣財產的行政強制執行是合理的嗎?

拍賣財產的行政強制執行是合理的嗎?

拍賣財產的行政強制執行是合理的。民事執行,又稱爲民事強制執行,是指人民法院的執行組織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運用國家的強制力量,在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義務時,強制其履行義務,從而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一種訴訟活動。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爲執行行爲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二、強制執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執行只是國家機關實施的行爲。執行權是國家的一項公權力,只能由國家機關行使,而不能由其他的單位或者公民個人行使。在我國,行使執行權的國家機關是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進行執行活動必須以生效的法律文書爲根據。這實際上是由民事執行程序的目的決定的。

3、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具有強制性。

4、人民法院的執行活動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

三、可以進行強制執行的機構是什麼?

1、執行機構與審判機構相互分立。這主要是爲了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因爲法官既是裁判者又是裁決的執行者,而導致裁決不公和執行不公。將執行機構與審判機構相分立,是實現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2、各級法院都設有執行機構。爲實現執行機構與審判機構的相互分立,各級法院都設立了執行庭,甚至有的地方法院還成立了執行局,以替代原來的執行庭,專門從事執行工作。執行局透過在業務和人事方面的垂直管理和監督,能夠排除執行過程中的地方保護主義,提高執行效率。

3、執行機構由執行員、書記員和司法警察共同組織。執行員是代表法院行使執行權的人員,主要負責行使民事執行權和對執行異議、仲裁裁決的執行進行審查和裁決。

我國的法院對於案件作出的判決結果是具有絕對的法律效力的,雙方都是需要嚴格的按照法院的判決結果去嚴格的遵守並執行的,如果沒有嚴格去執行的,將視爲是構成了違法的行爲,另一方有權要求法院進行強制執行,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