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什麼享有原告主體資格
行政訴訟中,行政行爲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享有原告主體資格;
如果相應的公民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如果相應的法人、組織終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爲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二、被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有什麼
被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如下:
一、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如果行政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
二、如果是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則複議機關是被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
三、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則該組織是被提起行政訴訟的主體。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三、行政訴訟原告資格的取得條件是什麼
行政行爲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爲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爲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
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爲,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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