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範圍

我國進行行政管理的範圍和難度都是比較複雜與困難的,再具體的行政管理當中很有可能出現的一些錯誤,或者是在不清楚情況的時候進行的誤判,那麼這個時候公民也是有一定權利,對於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來做出質疑或者是申訴的,這就叫做行政複議。但是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的決定都可以接受公民的複議,因爲所有案件都可以複議的話,會增大行政機關的工作量,很影響工作效率,導致沒有辦法正常辦公,所以只有以下幾種案件纔可以被行政複議受理。大致分爲以下三種,下面小編就來給大家介紹一下。

行政複議範圍

一、行政複議的範圍:

1.第一種也是最爲直接,最爲常見的一種。一般行政機關對於公民或者是單位作出的行政處罰無非分兩種,第一種是限制財產,例如凍結,沒收,罰款等等第二種是對於人身的限制,例如扣押,暫時關押等等。

對於這一種行政處罰是可以進行復議的,因爲這種處罰所處罰的對象是非常直接,而且非常關鍵的,是公民的財產已經人身自由,對於這種對象,如果處罰出現的錯誤的話,會造成非常嚴重的結果,所以一般情況之下行政機關都會受理這樣的複議。

2.第二種情況是對於營業機構等相關人員作出的,通常就是我們經常聽到的警告,罰款或者是吊銷許可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等等。由於這種處罰會嚴重到影響公民的財產權以及收入來源,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出現了錯誤問題也是相當嚴重,所以這也是行政複議的範圍之一。

3.另外,對於一些組織或者是單位想要營業或者是從事某種活動的話,都需要相關的許可證,執照,還有其他證件等等,這也是行政處罰的對象之一,如果發現他們的動作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話,是可以對其營業執照,許可證等進行吊銷的,一旦這被吊銷了之後,相當於該主體喪失了資格,這種懲罰也是比較嚴重的。有可能就沒有辦法進行相關的活動沒有了收入來源等等。對於這種情況也是可以屬於行政複議的受案範圍的。

根據《行政複議法》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依照本法申請行政複議:

(一)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二)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三)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認爲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六)認爲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七)認爲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八)認爲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九)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十一)認爲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二、解決辦法:

如果想要申請行政複議的話,一定要拿到第一次行政處理的檔案以及自己想要複議的證據,到有關部門進行辦理,一定要拿法律保護自己,而不要以暴力,威脅等手段向上級機關來表明自己的訴求,這是不被允許的。

以上就是關於行政複議的範圍,如果想要進行行政複議的話,通常哪幾種情況是可以被受理的。都是一些對於人身,財產資格等權利的剝奪,這種比較嚴重的情況才屬於行政複議的受理範圍。除此之外的一些不是很嚴重的情況,就沒有必要花人力,物力,精力對這個案件進行復查,以此來保證我們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