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撤訴以後可以再起訴嗎
行政訴訟原告申請撤訴的,人民法院裁定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透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第六十一條原告或者上訴人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准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或者上訴人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或者上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予立案。
二、行政訴訟的受理條件
(一)原告合法。
原告必須是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如行政機關處罰的是李某,那麼就不能以李某妻子的名義起訴,只能以李某名義起訴。
(二)被告合法。
被告必須是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授權實施行政行爲的組織,並必須指出誰是被告。
如張某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被告應是吊銷其執照的工商管理局,而不是某位具體工作人員。
(三)起訴的理由合法。
必須有具體的法律依據,明確的訴訟請求和確切的事實依據。
(四)符合受案範圍和受訴法院管轄。
起訴案件的受理範圍應在《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範圍之內,投訴的法院也應是《行政訴訟法》所規定的有管轄權的法院。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訴訟法司法解釋》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撤訴裁定有錯誤的,原告申請再審的,法院要重新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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