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處罰後續又犯罪算累犯嗎
行政處罰後再犯罪的,不構成累犯,構成累犯的條件之一是犯罪釋放後,5年後再犯罪,而行政處罰不屬於犯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一般累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對於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從假釋期滿之日起計算。
二、累犯與再犯有什麼區別
累犯與再犯不同,一般意義上,所謂再犯,是指再次犯罪的人,也即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犯罪的人。
就再犯而言,後犯之罪在實施的時間上並無限制,既可以是在前罪刑罰執行期間實施的,也可以是在刑滿釋放之後實施。
累犯與再犯的相同之處主要表現爲:
都是兩次或兩次以上實施了犯罪行爲。
累犯與再犯的區別主要表現爲:
(1)累犯前罪與後罪必須是故意的犯罪(特殊累犯除外);
而再犯前後罪沒有此種限制。
(2)累犯必須以罪受過一定的刑罰和後罪應受一定的刑罰處罰爲成立條件(特殊累犯沒有限制,只要求受過刑罰處罰即可,哪怕只單獨判處過附加刑);
而再犯,並不要求前後兩罪必須判處一定刑罰。
(3)累犯所犯後罪,必須是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的法定期限內(特殊累犯是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之後的任何時間)實施;
而再犯的前後兩罪之間並無時間方面的限制。
也就是說再犯包含了累犯。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刑法》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
而行政處罰不是犯罪,所以不會構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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