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行政執法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水行政執法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水行政執法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二、行政強制執行具有哪些法律特徵?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主體和法院爲執行主體。

2、行政強制執行以已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爲所確定的義務爲執行內容。

3、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迫使相對人履行義務或用代執行等方式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之狀態,最終確保行政法上秩序的實現。

4、行政強制執行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行政強制執行是法律賦予行政機關的職權與職責,行政機關如放棄強制執行而與被執行人和解,就等於放棄了自己的職權與職責,即爲失職。這是法律所不能允許的。

三、行政強制措施與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有哪些?

1、目的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在於強制相對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的狀態;行政強制措施的目的則是使相對人的人身與財產保持一定的狀態,從而預防、制止或者控制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違法行爲或危險狀態。

2、前提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是法定義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行政強制措施不以行政相對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爲適用條件,而是以危害社會的行爲或事件的發生爲前提。

3、動因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起因只能是義務人負有不作爲義務而作爲或負有作爲義務而不作爲的行爲;而行政強制措施的起因,既可以是危害社會的行爲,也可以是危害社會的某種事件的發生,甚或是某種狀態的出現。

4、實施主體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人民法院;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主體只有行政機關。

5、結果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結果是以義務人履行義務或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而結束;行政強制措施在情況調查清楚後,經認定不需要繼續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應該解除強制、恢復原狀,經認定需要繼續實施強制措施的,應依法採取相應的處理決定。

我國法律制度中規定的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很多,比如沒有依法繳納行政罰款,通常可以加處滯納金。在司法實踐中,如果對行政部門的一些行政決定有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但不能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行政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