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超過申請期限應該怎樣辦理

一、行政強制執行超過申請期限應該怎樣辦理

行政強制執行超過申請期限應該怎樣辦理

當事人超過2年申請執行,沒有主張執行時效中止、中斷,或者法院對執行時效進行釋明以後,當事人沒有提出執行時效中止、中斷的事實理由的,法院在立案審查時也沒有發現該執行案件存在中止、中斷情形的,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實施方式

行政強制執行行爲作爲一種要式的具體行政行爲,實施的具體方式必須由法律、法規作出明確的規定。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具體方式可以分爲以下三類:

(一)對財產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劃撥;

2.強制扣繳;

3.強行退還;

4.強行拆除。

(二)對人身的行政強制執行方式

1.強制拘留;

2.強制傳喚;

3.強制履行;

4.遣送出境。

(三)對行爲的行政強制執行措施

即強制實施某種行爲。這種情況還較爲少見

間接執行

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透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間接強制可以分爲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2.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作爲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爲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直接執行

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透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

由於直接強制執行直接施加於人身或財物,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侵害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適用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強制劃撥、強制拍賣、強制扣繳,對這類人員進行強制拘留、強制出境、強制限制,對違法人員進行處罰。維護我國的社會合法權益進行辦理,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部門進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