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是什麼?
行行政強制執行的規定是根據我國行政強制法律,當中明確規定的有12種的具體行政強制執行的方式 :
1、強制傳喚。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4條的規定。
2、強制拘留。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的規定。財稅。
3、強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條的規定。
4、遣送出境。如《外國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條的規定。
5、強制遣回原地。
6、強制隔離治療。《傳染病防治法》第24條規定。
7、強制許可。《專利法》第52條規定。
8、強制扣繳。《稅收徵收管理辦法》第26條規定。
9、強制退還。《土地管理法》第43條、第52條規定。
10、強制拆除。《城市規劃法》第40條、第42條規定。
11、變價抵繳。《海關法》第37條規定。
12、強制拍賣。《稅收徵收管理法》第26條規定。
二、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執行的區別
1、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是對違反行政法律規範行爲的一種制裁,而行政強制執行不是制 裁,不以設定某種新的義務爲宗旨,本質上屬於執行行爲,在相對方開始履行或應允履行行 政處理決定或義務時,強制執行措施即應停止。
2、目的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的目的是爲了促使被強制人履行法定義務,而行政處罰的主要 目的是爲了懲戒行政違法行爲。
3、實施的機關不同。
行政強制執行除由行政機關實施外,主要由人民法院依行政機關 的申請而實施;而行政處罰只能由行政機關或法定組織實施。
在我們現實生活當中,現在對於我們國家在行政方面的具體執行方式,它是多種多樣的,畢竟對於不同的機關來說,它所採取的方式不同,影響到最終的執行的效果,而我們國家的行政處罰和行政教育執行它是存在着諸多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