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徵收行政訴訟費的標準是什麼

一、行政徵收行政訴訟費的標準是什麼

行政徵收行政訴訟費的標準是什麼

徵收標準是: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到30元;專利行政案件,每件交納50到400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納30至100元。有財產爭議其爭議金額不滿1千元的,每件交50元;超過1千元到5萬元的部分,按4%交納;超過5萬元到10萬元的部分,按3%交納;超過10萬元到20萬元的部分,按2%交納;超過20萬元到50萬元的部分,按1.5%交納;超過50萬元到100萬元的部分,按1%交納;超過100萬元的部分,按0.5%交納。

其他訴訟費用,包括鑑定費,翻譯費,公告費,勘驗費,證人、鑑定人或翻譯人的誤工補貼和車旅費,執行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實際應支出的費用,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以及人民法院認爲應當由當事人支付的其他費用。其他訴訟費用的徵收,由人民法院根據有關規定和實際情況決定金額。

行政訴訟收費是指當事人進行行政訴訟活動,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和支付一定數額的費用。行政訴訟通行的說法是指行政相對人與行政主體在行政法律關係領域發生糾紛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審查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爲的合法性,並判斷相對人的主張是否妥當,作出裁判的一種活動。顯然行政訴訟的時間區域爲:從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時起至行政裁判作出時止。行政訴訟收費即當事人在該時間區段應向人民法院所交納的訴訟費用。

二、行政訴訟費用承擔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時,應當收取訴訟費用。行政訴訟費用一般由敗訴方當事人承擔,但有例外。訴訟費的收費標準主要是根據案件的類型和財產的多少來確定。

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雙方都有責任的由雙方分擔

這一行政訴訟費用分擔原則既適用於一審程序,也適用於二審程序。必須指出的是,由敗訴方承擔的訴訟費用,只限於案件的受理費,而不包括其他訴訟費用。其他訴訟費用由法院按實際支出決定收取。

一般情況下,訴訟費用由訴訟的敗訴方當事人承擔。

1、法院的第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爲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被訴行政機關承擔;

2、行政訴訟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訴訟費用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分擔;

3、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改變具體行政行爲,原告申請撤訴而法院准許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如果原告不撤訴或者法院不准許撤訴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敗訴時,由法院根據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人數和他們各自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爲的利害關係,以及各自的訴訟行爲決定訴訟費用的承擔;共同訴訟當事人因連帶關係而敗訴時,應當負擔連帶訴訟費用;第三人敗訴時,法院將根據共同訴訟當事人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決定分擔的比例。

在某些情況下,訴訟費用並不是由敗訴當事人承擔,而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來規定。具體包括:原告承擔、被申請人承擔、當事人自行負擔。

原告承擔訴訟費用適用於原告主動撤訴而法院許可的情況。這裏的“主動撤訴”不包括原告因被告改變具體行政行爲而申請撤訴的情況。

1、撤訴案件的受理費用減半收取,其他訴訟費用按實際支出收取;

2、被申請人承擔訴訟費用適用於申請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和申請執行的案件;

3、當事人自行負擔的費用主要是指當事人因本人的訴訟行爲而支出的訴訟費用。不論當事人是否敗訴,此訴訟行爲支出的所有費用都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法院在進行審理行政案件的時候,是會收取一定的訴訟費用,不同案件的類型需要繳納的訴訟費用是不一樣的,比如說治安行政案件的收費標準是在5~30元每件,但是訴訟費用最終會由敗訴的一方來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