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迴避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一、行政執法迴避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執法迴避制度是怎麼規定的?

行政人員作爲本案的當事人的、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與本案當事人有其它關係的等,對於存在上述情況的是可以按照行政執法迴避的制度來進行迴避處理,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行政執法迴避制度,是審判人員和其他法定人員在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退出對本案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是爲了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判而設立的一項制度。根據法律規定,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和勘驗人等。迴避的情形包括三種:

1、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

2、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3、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具有法定情形,必須迴避,不參與案件審理的制度。所謂法定情形,是指法律規定禁止審判人員參加對案件審理的情形。迴避制度是保證案件獲得公正審理的制度。迴避制度由法定的迴避情形,迴避的適用範圍,申請回避和作出決定的程序等內容組成。

二、行政執法的特徵

1、主動性

行政執法是爲了實現國家行政管理職能的一種活動,它必須依職權積極自覺地採取行動,主動地而不是被動地進行行政執法,否則,就可能失職或是玩忽職守。這是行政執法不同於行政司法的一個特點。

行政司法行爲是一種事後性的救濟行爲,一般說來,沒有當事人的主動申請,裁決機關不得主動採取行動。當然,行政機關行政執法的主動性,必須是依法的主動;沒有法律依據,則不得主動。

因爲,在行政執法領域,一方面是依職權執法,另一方面則是依相對人申請執法。總之,行政執法必須依法進行,體現的是“沒有法律便沒有行政”的原則精神。

2、廣泛性

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在國家的行政管理過程中實施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爲,國家行政管理所涉及的內容非常廣泛,因而也就決定了行政執法內容的廣泛性。

從我國現階段的實踐來看,行政執法不僅涉及公安、工商、稅務、海關、文化、衛生、環保、城建、交通等衆多領域,而且還廣泛地涉及科技、教育、農業、林業、漁業等諸多行業。

隨着在新的歷史條件下依法治國方略的全面推進和日益發展,整個社會生活都將納入法制的軌道,行政執法所涉及的內容將更加廣泛。

3、具體性

與行政立法的抽象性和普遍性特徵相比較,行政執法具有具體性和個案性等特徵。儘管行政執法涉及內容非常廣泛,它覆蓋了國家行政管理各個領域。

但從其性質上說,行政執法屬於一種具體行政行爲,它大多都是針對具體的人員和具體的事件所採取的行政行爲,因而行政執法不像行政立法那樣具有抽象性和普遍性,而是具有具體性。

4、強制性

行政執法是法定的行政機關實施、適用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爲,是貫徹、執行國家意志的手段,因而它必然具有國家意志的拘束力和法律規範的執行力。

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如果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或不履行行政法律規範中所規定的義務時,就會受到行政處罰或行政強制,以達到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的目的。當然,行政執法的強制性要由法律來明確加以規定,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依法進行強制。

行政執法過程當中的迴避制度也是必不可少的,因爲法律上雖然禁止公務員本人從商,那有的時候如果公務員的近親屬在經營個體工商戶的過程當中不遵守國家規定,這種時候,有當事人介入其中去調查,在法律層面上來說就有些不合適。

雖然說我國的法律法規賦予了行政機關相應的職權,但是在我國的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爲的規定中,此時也是有着很多的限制性的規定的,比如說行政執法人員的迴避、行政複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等,這些都是保證我國的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的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