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複議答覆時間是多久
提交行政複議後,法定的答覆時間是60天,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30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如下:
第三十一條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
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二、行政複議流程
1、複議申請。
申請人自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
2、複議受理。
複議機關對複議申請進行形式審查,並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決定。
對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行政複議法規定的,且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即爲受理。
3、行政複議。
複議機關自複議受理之日起7日內,將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
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加蓋單位印章,並書面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4、執行。
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應當履行行政複議決定;
申請人不服行政複議決定的,自收到行政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按照行政複議法的相關規定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但是這個會有一個時間選擇,一般要求60天之內給出申請辦理,在某一些特殊情況的時候可以延長到30天,總共90天的時間,以上內容整理完畢,如還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站網做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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