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訴訟的案子如何打
行政訴訟中,原告應當在起訴狀中列明可以證明被告行政行爲違法的證據,被告應當在答辯狀中提供證明自身行政行爲合法的證據及規範性檔案。雙方在庭審過程中對證據進行質證,最終由人民法院進行判決或裁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爲的證據和所依據的規範性檔案,並提出答辯狀。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二、如何寫行政訴訟狀
當事人應當寫行政訴訟狀:首先,當事人需要寫清楚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等基本資訊;其次,當事人應當寫明被告的姓名、住址等基本資訊;另外,當事人還需要寫明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最後,當事人應簽名或者蓋章,並寫上具體日期。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行政訴訟證據如何確定
行政訴訟證據是這樣確定的: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而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是不得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的。
《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
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查覈實證據。對未採納的證據應當在裁判文書中說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證據,不得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四十二條
能夠反映案件真實情況、與待證事實相關聯、來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應當作爲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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