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記過處分到期怎樣解除
對公務員處記過處分的,處分的期間是12個月,記過處分期滿後,記過處分就解除。《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七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處分的期間爲: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撤職,24個月。第九條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單位的人事關係,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行政機關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爲的,處分期滿後,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後,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爲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二、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在哪
(1)針對的對象不同。
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內部工作人員;
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
(2)作出決定的機關不同。
行政處分一般由與被處分人有從屬關係的行政機關作出;
行政處罰由特定的和法定組織作出。
(3)針對的違法行爲不同。
行政處分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違紀及失職行爲;
行政處罰針對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行爲。
(4)制裁的種類不同。
行政處分的種類主要有: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行政處罰的主要種類有:
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吊銷或暫扣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公職人員記過處分的期限是12個月,記過處分期限屆滿後,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發生違法違紀行爲的,處分期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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