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止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一、終止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終止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有哪些?

公民死亡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執行標的滅失的;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如果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機關判決的,行政機關是可以催告的,催告後仍不執行的,行政機關可以強制執行。如果有符合條件的需要對於該行爲進行終止。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行政強制執行以行政相對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義務爲前提。只有行政相對方負有法定義務又拒不履行,行政機關爲了保證行政管理活動正常進行,才能採取一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相對方履行義務。行政法上的義務既有法律、法規、規章中規定的義務,也有行政機關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中所規定的義務,還有人民法院的行政判決、裁定中確定的由行政相對方履行的義務。

2.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實施。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行政強制執行的主體有兩類:一類是由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授權對行政相對方直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另一類是由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執行。

3.行政強制執行的對象範圍廣泛。既可以是物,也可以是行爲,還可以是人。

4.實施行政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可以在不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情況下,與當事人達成執行協議

三、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有哪些?

(一)間接執行

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透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間接強制可以分爲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2.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拒不履行不作爲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爲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二)直接執行

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透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

由於直接強制執行直接施加於人身或財物,造成對公民人身自由、財產權侵害的可能性較大,因此,適用直接強制執行必須十分慎重,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

終止行政強制執行的情況在我國相關的法律中進行了明確的規定,需要各個行政機關或者部門嚴格的遵守並執行。在符合將行政強制執行終止的條件下是可以對該行爲做出終止的決定的。如果對於是否需要終止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進行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