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訴訟權利是否可以透過訴訟途徑維護?

一、勞動糾紛訴訟權利是否可以透過訴訟途徑維護?

勞動糾紛訴訟權利是否可以透過訴訟途徑維護?

勞動糾紛訴訟權利是可以透過訴訟途徑維護的,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可見,仲裁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序,只有不服仲裁裁決的,纔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所謂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執行勞動法律、法規和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所發生的爭執。《勞動法》第83條的規定:“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勞動爭議訴訟的條件

(1)起訴人必須是勞動爭議的一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或勞動者。

起訴是與勞動爭議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勞動爭議當事人的權利,因此,相互形成勞動法律關係的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行政和勞動者,都可以作爲起訴人提起勞動糾紛訴訟。勞動者在訴訟權利能力和訴訟行爲能力相一致時,由勞動者個人作爲當事人一方參加訴訟。當事人因故不能起訴的,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爲起訴。其他人員則無權起訴。

(2)必須有明確的被告。

勞動爭議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必須明確被訴人即對方當事人。如果原告不知道是誰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則會出現無人應訴的情況,也無法進行訴訟,人民法院也無從審理。在明確勞動爭議訴訟被告的同時,應當指出,原告不得將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勞動行政部門作爲勞動爭議訴訟案件的被告或第三人。這主要是由於他們不具有勞動爭議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資格。

(3)必須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具體的訴訟請求,是指原告向人民法提起訴訟所要求解決問題。

在當代社會現在無論是勞動者還是普通的民衆,他們的維權意識都是非常高的,但是維權的話並不僅僅只有訴訟這樣一種途徑,還可以採取多種方式來多措並舉,這樣的話對自己的權利維護會起到一個非常良好的作用,比如說可以請第三方來進行調解,仲裁機構仲裁也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