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被拘留後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一、當事人被拘留後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當事人被拘留後怎麼申請行政複議?

在當事人被拘留的情況下,可以按照《行政複議法》的有關規定,委託代理人向具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有權申請行政複議的公民爲無民事行爲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爲申請行政複議。

被處罰人不服行政拘留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也可以選擇向公安機關提出暫緩執行行政拘留的申請。公安機關認爲暫緩執行行政拘留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由被處罰人或者其近親屬提出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擔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標準交納保證金,行政拘留的處罰決定暫緩執行。

按照法律規定,擔保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與本案無牽連;

(二)享有民事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三)在當地有常住戶口和固定住所;

(四)有能力履行擔保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具體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行政複議的程序有哪些?

(一)行政複議的申請

1、申請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複議申請

2、申請複議應符合法定條件

3、申請複議應符合法定形式

(二)行政複議的受理

行政複議的受理,是指行政複議機關基於審查人所提出的複議申請是否有正當理由而決定是否收案和處理。

(三)行政複議的審理

行政複議的審理室行政複議機關對受理的行政爭議案件進行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過程,是行政複議程序的核心。沒有行政複議機關已對行政爭議案件的審理,行政爭議就不可能得到解決,行政複議機關也無法做出複議決定。

綜上所述,當事人認定行政機關做出的行政行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申請提出行政複議,如果已經採取行政拘留措施被抓,當事人也可以選擇透過委託代理人的形式,在規定行政複議的時間期限內提出申請,經認定行政行爲錯誤的,將予以糾正並對當事人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