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要以哪些爲依據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減損權益或者增加義務的方式予以懲戒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爲依據,與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對違法行爲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爲行政處罰的依據。
二、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的區別是哪些
1、被制裁的行爲性質不同
行政處罰制裁的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爲;行政處分制裁的則是針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爲。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的外部行政行爲;行政處分則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行爲。
2、實施的主體不同
行政處罰是由享有行政處罰權的主體作出,這些主體具有對外管理的職權,其行政處罰權已由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而行政處分是由受處分公務員所在的行政機關,或上級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作出的,也就是說,一般的行政機關都具有對公務員的行政處分權。
3、制裁的對象不同
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行政處罰的決定者和實施者只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普通行政關係;而行政處分制裁的對象僅限於行政機關內部的公務員,與行政處分的決定者和實施者只存在一種基於行政組織關係所產生的領導與被領導的關係。
4、制裁的形式不同
行政處罰的種類是《行政處罰法》規定的,包括以下幾類: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沒收非法財物、沒收違法所得、行政拘留,各種行政機關能夠作出哪些種類的行政處罰權力是不同的,需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執行。而行政處分的形式,根據國務院《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共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察看和開除等8種,每個行政機關都可以行使這8種形式的行政處分。監察機關的監察處分形式有6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
5、救濟的途徑不同
行政處罰的救濟途徑是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及行政賠償;行政處分的救濟途徑是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申訴。
《行政處罰法》第九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通報批評;
(二)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暫扣許可證件、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許可證件;
(四)限制開展生產經營活動、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關閉、限制從業;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三、行政機關是否可以自行撤銷行政處罰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行政機關對自己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可以撤銷的,行政機關應該向行政處罰相對人出具撤銷行政處罰決定書。
行政處罰的撤銷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1、行政行爲合法要件缺損。合法的行政行爲具備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要素。欠缺其中任何一個要件的行政行爲就是可以撤銷的行政行爲。
2、行政行爲不適當。不適當的行政行爲也是可以撤銷的行政行爲。所謂不適當是指相應行政行爲不合理、不公正、不符合現行政策、不符合有關公序良俗。
《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託處罰的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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