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時效的中止問題如何處理?

一、行政訴訟時效的中止問題如何處理?

行政訴訟時效的中止問題如何處理?

行政訴訟時效同樣適用於時效中止,和民事訴訟不同,當事人發起行政訴訟,引發時效中止的情況是提請行政複議。當事人發起複議受理後,時效中止,等拿到複議結果後,時效繼續計算。這裏要注意,行政訴訟時效不能中斷。

行政訴訟時效的中斷只有兩個原因,依法提起行政複議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複議後提起訴訟

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提起行政複議後再提起行政訴訟的訴訟時效如下規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直接提起訴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爲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爲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對行政不作爲提起訴訟

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4、因行政的協議糾紛提起訴訟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提起訴訟的。

(2)行政機關單方變更、解除協議等行爲提起訴訟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關於起訴期限的規定。

4、未告知訴權或起訴期限

(1)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爲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2年。

(2)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行政訴訟的管轄地怎麼確定?

1、一般地域管轄

在行政訴中按照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劃分案件管轄稱作一般地域管轄,有時也稱普遍地域管轄。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爲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2、特殊地域管轄

行政訴訟的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法律針對特別案件所列舉規定的特別管轄。

(1)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選擇其中之一進行訴訟時,按我國行政訴訟的管轄規定,可以就行政行爲造成人身損失和財物損失都在同一法院訴訟,而不是分別提起訴訟。

(2)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事人對政府工作行爲不滿,可以發起行政訴訟,採取法律手段維權。和民事訴訟一樣,行政訴訟也有時效限制,並且,行政訴訟時效也能中止,原告發起行政複議就是中止的條件之一,時效中止後暫停計算,等恢復後連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