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門規章行政許可權合法嗎?

一、部門規章行政許可權合法嗎?

部門規章行政許可權合法嗎?

不合法,部委規章不能設定行政許可權。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應當依照法定的權限、範圍、條件和程序。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有關部門可以採用發佈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提請全國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第十五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所列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

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性法規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產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二、哪些法規可以對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

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有關部門某部委的規章只能對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而不能創設新的行政許可。

因此能夠做出行政許可的,通常都是有行政法律規定的,如果是行政法規有特殊規定並且還沒有設定相關的行政法律,那也是可以做出行政許可的,但是部門的規章,他是不能夠做出行政許可的。在一些行政許可方面,還沒有制定法律或者是法規的,地方的行政法規它可以設定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