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居住證續簽需要什麼材料

一、辦理居住證續簽需要什麼材料?

辦理居住證續簽需要什麼材料

居住證續簽一般需要提供身份證、居住證以及當地公安機關要求準備的其他材料。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十條 居住證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簽發,每年簽註1次。

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連續居住的,應當在居住每滿1年之日前1個月內,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簽註手續。

逾期未辦理簽註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註手續的,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補辦簽註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二、在上海辦理居住證的條件是什麼?

(一)具有本科以上學歷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變其戶籍的形式來本市工作或者投資、創業的境內引進人才,以及引進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滿18週歲的未婚子女;

(二)在本市有穩定就業和穩定住所的非本市戶籍從業人員;

(三)投靠具有本市戶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來滬人員;就讀於本市大、中專院校,常住戶口未遷入本市的人員,以及來本市接受非學歷教育等需居住6個月以上的人員。

三、到哪裏辦理居住證?

《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 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領受理、製作、發放、簽註等證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就讀學校以及房屋出租人應當協助做好居住證的申領受理、發放等工作。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爲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爲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居住證的續簽時間是法律制度統一規定的,各地的居住證有效期基本上都是一年,辦理續簽的部門是發證機構。另外,居住證的辦理條件也是地方政府自行規定的,外來務工人員可以在當地公安機關的網站上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