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行政行爲

首先,行政行爲是指:行政主體作出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爲。
因此行政行爲的概念包括以下幾層含義:
1、行政行爲是行政主體所爲的行爲。
2、行政行爲是行使行政職權,進行行政管理的行爲。
3、行政行爲是行政主體實施的能夠產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爲。
以上就是行政行爲的定義。

什麼是行政行爲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和複議機關是共同被告;複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複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複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爲的,作出原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複議機關不作爲的,複議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行政行爲的,共同作出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是共同被告。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所作的行政行爲,委託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行政機關被撤銷或者職權變更的,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