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爲是什麼意思?具體行政行爲可以分爲哪些

具體行政行爲是由行政機關或其中授權的工作人員依法對行政相對人作出的,這與抽象行政行爲是不同的,一般具體行政行爲針對到的是具體某個行政相對人。那究竟法律方面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爲是什麼意思呢?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吧。

具體行政行爲是什麼意思?具體行政行爲可以分爲哪些

一、具體行政行爲是什麼意思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爲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爲,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爲。”

具體行政行爲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作出的有關其權利義務的單方行爲。具體行政行爲有四個要素:

1、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爲,這是主體要素。不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行爲,一般不是行政行爲。但是,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或者行政機關委託的組織實施的行爲,也可能是行政行爲。

2、是行使行政權力所爲的單方行爲,這是成立要素。即該行爲無需對方同意,僅行政機關單方即可決定,且決定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對方負有服從的義務,如果不服從,該行爲可以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如稅務機關決定某企業應納所得稅稅額,納稅人應當執行,如果不執行,稅務機關有權從其銀行帳戶中劃撥。如果納稅人不服,也必須首先按決定納稅,然後申訴或起訴。

3、是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的,這是對象要素。“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組織。如甲打乙造成輕微傷害,行政機關爲保護乙的權利而拘留了甲,該行爲是對甲、乙作出的,甲、乙即爲特定的公民。

4、是作出有關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的行爲,這是內容要素。如專利局將某項發明的專利證書授予了甲企業,該企業即獲得了該項發明的專利權。

二、具體行政行爲可以分爲:

1、設定權利或者義務的行爲。包括賦予權利能力和行爲能力的行爲,如頒發營業執照可以使一個新的民事主體誕生;設定某一權利或義務的行爲,如對甲公民發放房屋產權證書。

2、剝奪、限制權利或撤銷義務的行爲,對公民、組織已有的能力或權利,行政機關可以剝奪,如吊銷某企業的營業執照;也可以限制,如海關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權利,扣留他的進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財產權利;衛生局責令某企業停產整頓,是限制其經營權利。對公民、組織應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撤銷,如稅務機關因某國有企業確有困難,根據其申請決定免除其應繳納的所得稅。

3、變更權利或義務的行爲。對公民、組織已有的權利或已經承擔的義務,行政機關可以變更,如在發放了土地所有權證後,考慮到有不合理因素,又決定將其中一部分土地劃給鄰村所有,再如,稅務機關根據某企業的申請減少了其應繳納的稅款。

4、不行爲,或稱不作爲。行政機關對於自己應當履行的職權不履行,稱不行爲或不作爲。不作爲不是否定行爲,否定行爲是已經作爲了,比如公民甲申請營業執照,某工商局決定駁回,不予批准,這是否定行爲。如果該工商局不予答覆,不作決定,這是不作爲。行政機關不行爲也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爲。

在看完了上述內容之後,大家應該對具體行政行爲的相關知識有所瞭解了吧。實踐中,行政相對人可能會對具體行政行爲不服,這種情況下法律中明確規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屬於對自身權利進行救濟的途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