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構成有哪些?

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權利範圍內做出的所有行政行爲不一定都是合法行爲,有一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會利用自己職權的便利性做一些違反行政法規的事情,那麼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那些行爲構成了違法情況呢?構成違法情況的審查標準是什麼?構成違法情況的效力又是什麼呢?

具體行政行爲違法構成有哪些?

行政違法行爲是指國家行政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工作權利範圍內做出的違反行政法律,侵害國家利益和公民利益但是沒有造成犯罪的行爲,這種行爲一般體現在:國家行政機構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程序違法等行爲上,不會對社會造成特別嚴重的負面情緒。

關於行政違法的審查標準主要有條:

第一條是審查機構在調查行政違法事件中需要判斷違法人有沒有掌握具體和主要的真實證據;

第二條是審查機構在調查行政違法事件中需要判斷違法人中使用的是行政法中的法律還是類似的法律或者是行政法以前的法律;

第三條是審查機構在調查行政違法事件中需要判斷違法人有沒有違法法定程序,如果違法人是不遵守法定程序違法的話,會侵害公民或組織的合法利益,是屬於判定違法行爲的重要判斷標準;

第四條是審查機構在調查行政違法事件中需要判斷違法人是不是越級行使了自己的權利;

第五條是審查機構在調查行政違法事件中需要判斷違法人是不是爲了個人的利益濫用了自己的職權。

行政違法行爲的效力如何直接關係到法院對案件的判決,雖然我國現在並沒有對行政違法行爲的效力作出統一的規定,但是我們可以從以往的案例中總結出一些結論並要求行政違法人在沒有構成犯罪的情況下對自己產生的負面影響承擔起相應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