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行政行爲四個特徵是什麼?

具體行政行爲的特徵:

具體行政行爲四個特徵是什麼?

一、處分性

所謂處分性,即產生處分效力的意思,即一個行爲只有在做出之後,能夠根據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關係的變動(具體表現爲建立、變更或者消滅了某種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它纔可能屬於具體行政行爲。這一特徵包含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方面,具體行政行爲做出之後必將引起行政法律關係的變動;另一方面,這種法律關係的變動必須出於行政主體的意思表示。這兩個方面缺一不可,一個行爲如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能夠被稱爲具體行政行爲。因此,處分性是具體行政行爲的首要特徵,這一特徵將具體行政行爲區別於行政事實行爲,以及行政主體實施的其他行爲。

二、特定性

所謂特定性,指的是具體行政行爲必須是針對特定對象做出的行爲。特定性這一特徵主要將具體行政行爲區別於抽象行政行爲與其他屬於立法範疇的行爲,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規等,後者均是針對不特定對象做出的。

三、單方性

所謂單方性,指的是具體行政行爲是由行政主體的單方意志所決定的行爲。也就是說,單憑行政主體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這個行爲產生效力,而不需要行政相對人的合意。對於具體行政行爲單方性的理解,必須注意兩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個方面,注意對行政合同行爲的理解。行政合同是行政主體爲實現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標,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透過合同方式,使雙方在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產生、變更或者消滅的行爲。

第二個方面,注意對行政行爲職業培訓教育網衆意見的理解。公衆參與是行政法上程序正當原則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主體必須在實施行政活動的過程中,聽取有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申辯和陳述,適當吸收公衆意見。

四、外部性

所謂外部性,即具體行政行爲是行政主體針對外部對象、外部事務而做出的行爲。外部性的特徵使具體行政行爲區別於內部行政行爲。所謂內部行政行爲,指的是行政主體對其內部組織或個人實施的行爲,說到底,就是行政主體對其內部事務的管理。

具體行政行爲就是行政部門相關人員對特定的社會公民,法人等自然人作出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的單方面行爲,也就是說必須要是法律行爲,並且要是單方面執行的行政行爲,針對特定的人做特定的處理和針對的主題必須要是外部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