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行政行爲屬於具體行政行爲嗎

一、內部行政行爲屬於具體行政行爲嗎

內部行政行爲屬於具體行政行爲嗎

內部行政行爲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爲。具體行政行爲的特徵有

1、具體行政行爲是法律行爲。

2、具體行政行爲是對特定人與特定事項的處理。第一是就特定事項對特定人的處理。第二是就特定事項對可以確定的一羣人的處理。第三是就特定事項對不特定人的處理。

3、具體行政行爲是單方行政職權行爲。

4、具體行政行爲是外部性處理

所以,內部行政行爲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爲

二、內部行政行爲的分類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不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該項所指的行政行爲被概括爲內部行政行爲。

內部行政行爲一般可以分爲兩類,一類是工作性質,如上級機關對下級機關或行政首長對所屬機構人員工作上的指示、命令、批准、答覆等,以及行政機關的內部工作安排、計劃、制度等。對於這類行爲的可訴性,行政訴訟法沒有作明確規定,由於不涉及具體相對人的權益,行政機關之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與之無直接利害關係,故司法實踐將其排除在受案範圍之外。

另一類是人事性質,指行政機關對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調動、考覈、升降工資等。這類行爲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的內部行政行爲。至於內部行政行爲和外部行政行爲的區分,就像抽象行政行爲和具體行政行爲的區分一樣,不存在絕對的界限。對一些既具有內部行政行爲的某些特徵,又具有外部行政行爲某些特徵的行政行爲,如人事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處罰、學校開除學生的學籍等,如果最終對相對人的實體權利義務關係產生實質性影響,且不屬於《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三)項規定範圍,則作爲可訴行政行爲納入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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