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部行政行爲與外部行政行爲的區別是怎樣的?

一、內部行政行爲

內部行政行爲與外部行政行爲的區別是怎樣的?

內部行政行爲是指行政主體在內部行政組織管理過程中所作的只對行政組織內部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爲,因而內部行政行爲對公務員的權利和義務有重大的影響。

我國行政訴訟法將其列爲不可訴行爲之一,即被處分或被處理的人不服,不能申請複議,但可依照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如《行政監察法》第37條規定:“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複查決定;對複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複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複覈,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覈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覈決定。”

二、外部行政行爲

外部行政行爲,是與行政機關內部行爲相對應的一個行政法學概念。

三、內部行政行爲與外部行政行爲的區別

內部行政行爲與外部行政行爲主要區別:

1、行爲與相對人之間的關係不同。

實施內部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與該行政行爲的相對人之間,必定存在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以及其它隸屬關係,或者存在一種監督與被監督的法定的監督關係。實施外部行政行爲的行政機關與該行政行爲的相對人之間,基本上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隸屬關係或者其它隸屬關係,而只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關係。這種管理與被管理關係最終取決於外部行政行爲的實施者所擁有的對某類行政事務的管理職能而不來源於該行政機關的領導職能。

2、行政行爲的作用力不同。

內部行政行爲通常只涉及行政機關的內部行政事務,其作用主要和行政機關的正常運轉有關,不影響外部相對人的權利和義務,外部行政行爲是行政機關對外行使公共權利的行爲,因而直接影響着外部相對人的利益。由於這兩種行政行爲的上述區別以及行政機關行使這兩種權利的性質和依據也不同,因此,不同性質的行爲引起的爭議應由不同的途徑予以解決,即內部行政爭議由行政機關自身解決,外部行政爭議由法院解決。如果將行政內部爭議也交由法院解決,一方面法院不熟悉行政機關內部事務,並缺乏具體的爭議處理手段,另一方面容易造成法院干擾行政機關正常工作,影響依法行政的效力。因此,行政訴訟法明確規定,法院不受理就行政機關對行政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

四、行政行爲的原則

行政行爲符合行政程序法確定的基本原則和制度,如行政行爲公開、公正、效率等原則以及爲確保上述原則的實現而確立的情報公開制度、調查制度、職能分離制度、迴避制度、辯論制度、聽證制度、案卷制度、時效制度等。

關於對行政行爲原則的簡單介紹,我們可以知道行政行爲需要具備一定的原則,內部行政行爲與外部行政行爲也有一定的區別,它們不僅是在可不可複議上有區別,還在行爲與相對人直接的關係上也有所不同,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渭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