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爲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行爲不屬於具體行政行爲,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鑑定結論,及時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爲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據。從該規定可以看出,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僅是作爲處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證據使用,這種責任認定不具有處分性,對當事人不產生直接的法律效力。這種責任認定實質是對交通事故現場處理鑑定結論能否成立,事故的類別和等級作出的判定。誠然,交通事故當事人可能由於責任認定而受到行政處罰或處理,併產生賠償義務或獲得賠償的權利,但這畢竟只是一種可能,公安機關並未按照《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作出確定事故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具體處理,因此,其責任認定只能視爲一種證據,它只是公安機關對交通事故作出進一步處理的依據材料,也是當事人提出賠償請求和法院作出判決時所依據的證明材料的一種。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否屬於具體行政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