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析:不是的,定密責任人包括兩類人員,一是機關、單位的負責人;二是特別指定的人員。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分管業務工作涉及國家機密的負責人,應當確定爲定密責任人。機關、單位負責人一經任命,即是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負責人,不需履行確定程序。法律依據:《國家祕密定密管理暫行規定》第十四條機關、單位負責人爲本機關、本單位的定密責任人,對定密工作負總責。根據工作需要,機關、單位負責人可以指定本機關、本單位其他負責人、內設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爲定密責任人,並明確相應的定密權限。機關、單位指定的定密責任人應當熟悉涉密業務工作,符合在涉密崗位工作的基本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