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許可特許種類

行政許可特許種類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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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種類有哪些


1、以許可的範圍爲標準,分爲一般許可和特殊許可

(1)一般許可是指行政主體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直接發放許可證,無特殊限制的許可,如申請駕駛執照的許可。

(2)特殊許可是指除符合一般許可的條件外,對申請人還規定有特別限制的許可,又稱特許。

2、以許可享有的程度爲標準,分爲排他性許可和非排他性許可

3、以許可能否單獨使用爲標準,分爲獨立的許可和附檔案的許可

4、以許可是否附加必須履行的義務爲標準,分爲權利性許可和附義務的許可

5、以許可的存續時間爲標準,分爲長期性許可和附期限的許可

6、以許可的目的形式爲標準,分爲行爲許可和資格許可

講到這裏,大家應該對行政許可是什麼意思有了一定了解。簡單來說,行政許可就是在法律禁止的情況下,針對公民提出的某種法律請求,政府機構透過覈查,允許特許經營的行爲。行政許可從範圍上面可以分爲特殊行政許可和一般行政許可。透過行政許可制度,政府管理經濟社會的職能得以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