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行政許可的期限

撤銷行政許可的期限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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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的設定方式有哪些?不設行政許可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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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行政許可又被稱爲行政審批,言下之意就是公民從事某一事項需要經過政府部門的許可或者說審批,審批透過後獲得從事該事項活動的權利。在下文中,律師365小編爲您收集整合以下有關行政許可的設定方式的內容,以供大家參考。


  一、行政許可的設定方式

(一)經常性行政許可的設定經常性行政許可,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以法律、國務院以行政法規、有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以地方性法規來設定。它們之間的相互關係,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效力等級來確定,即上一個等級沒有設定的,下一個等級纔可以設定。

對於國務院行政法規設定的有關經濟事務的行政許可,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情況,認爲可以透過前述設定的優先原則所列方式解決的,經過報國務院批准的程序後,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停止實施該行政許可。

(二)非經常性行政許可的設定國務院可以以決定形式,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規章形式設定非經常性行政許可。國務院設定非經常性行政許可的條件是:

1、尚未制定法律;

2、在有必要的時候;

3、實施後,除了臨時行政許可事項以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設定非經常性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條件是:

1、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

2、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須立即實施行政許可;

3、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三)實施行政許可具體規定的制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範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制定具體規定的規則有二:

1、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

2、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


  二、以設定行政許可的情況

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下列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1、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

2、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

3、提供公衆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

4、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產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透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

5、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三、不設行政許可情況

以上事項透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範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2)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3)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4)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綜上所述,對於行政許可的設定方式,目前有三種形式:經常性許可、臨時性許可以及有授權下的許可。但具體而言行政許可的設立遵循法無明文禁止皆可爲的原則。根據《行政法》的規定對六大類的行政事項設立許可審批,對四大類情形不設立行政許可。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律師365鄭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