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行政許可程序

交通運輸行政許可程序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爲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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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法規制定程序規定的起草內容


承辦單位應當編寫起草說明。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以下內容:立法目的和必要性;立法依據;

起草過程;徵求意見的情況、主要意見及處理、協調情況;對設定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事項的專項論證以及規定行政許可、行政強制等事項的說明;對確立的主要制度和主要條款的說明;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