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違法的行政許可如何規定的?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程序違法的行政許可如何規定的?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

2、不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審查、決定行政許可過程中.未向申請人、利害關係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4、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全部內容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的理由的;

6、依法應當舉行聽證而不舉行聽證的。

具體規定如下:

1、主體限定在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爲程序的意義主要在於通對國家公權力的制約、規範,使偵查、起訴、審判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其按照既定的法律規則處理刑事案件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律程序,刑事訴訟法對於刑事案件的偵查、起訴、審判在各個階段都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明確具體的法律程序是公檢法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國家職權的基礎,也是對公檢法行使職權的要求。

3、違反法律程序的行爲侵犯了公民的訴訟權利。

4、就是在程度上要求情節嚴重。對於輕微的違反程序性規定的行爲如果對於公民權利的侵害輕微或是沒有影響則在衡量司法效率的基礎上不予追究。

綜上所述,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下,行政機關可以允許公民或企業從事一些特定的事項,而這些事項也就是行政許可事項。通常,行政許可的內容是國家一般禁止的活動。設定行政許可,應當遵循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律,有利於發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積極性,主動性,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社會和生態環境協調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