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義務的行政許可

附義務許可是指許可證持有人在獲得被許可的權利的同時也承擔了在一定期限內必須行使該項權利的義務或責任。在附義務許可中,如果被許可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沒有從事被許可的活動或權利,便會爲此承擔一定的不利後果,例如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使用國有土地,未經原批准機關同意,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註銷土地使用證。我國《企業登記管理條例》規定:企業在獲准登記取得營業執照後一年內應開展經營活動,否則將視爲自動放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吊銷其營業執照。

附義務的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