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機關附隨義務存在嗎?

一、行政機關附隨義務存在嗎?

行政機關附隨義務存在嗎?

不存在的,廣義的附隨義務包括先合同義務、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後合同義務。狹義的附隨義務是指合同履行過程中,爲協助實現主給付義務,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而履行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通說認爲,附隨義務的形成,其理論基礎爲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起源於羅馬法中的誠信契約和誠信訴訟,《德國民法典》第一次將誠實信用原則規定爲債法的基本原則,爲法官解釋及補充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提供了法律前提。

誠信原則偏重於以社會利益爲本位,彌補了合同自由原則以個人利益爲本位而引發的不正當競爭乃至當事人事實上的不平等等市場經濟的負面影響,達到衡平當事人的利益,維護法律的公平正義精神的目的,它是道德價值在法律上的具體化。誠信原則是附隨義務的理論基礎,附隨義務是誠原則在合同法領域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

二、違反附隨義務應承擔怎樣的合同責任?

1.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一般認爲,當事人違反先合同義務承擔的是締約過失責任。然而締約過失責任並不足以涵蓋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民事責任。因爲締約過失責任的前提是當事人一方在締約過程之際有過失,而並不包括合同成立至生效前的這一階段。因此應獨立構建一種民事責任來界定違反先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即先合同責任。

2.違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的法律責任。違反合同履行中的附隨義務構成不適當履行合同,即債務人雖然履行了義務,但其履行有瑕疵或給債權人造成了損失。 “合同義務人未履行附隨義務而使權利人未實現履行利益或造成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的損失時稱爲加害給付”。

3.違反後合同義務的法律責任。有人認爲,違反後合同義務是對債務的不完全履行或對其他義務的違反,它是一種結果損害,應承擔違約責任。違反後合同義務的責任的性質不同於違約責任,二者產生的基礎不同。前者爲附隨義務,後者爲給付義務。因此不應混用。

對於違反後合同義務,應承擔的責任性質,可以參照先合同責任理論獨立構建,與其相對應稱爲後合同責任。後合同責任承擔與否的關鍵在義務人是否違反了後合同義務。

附隨義務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應當依據附隨義務存在的具體情形,即附隨義務存在的民事法律關係進行確定,如果是保密的義務的,當事人違反,泄密的,如果是造成另一方出現合同損失的,應當由泄密方按照另一方的實際損失爲限度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