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隨義務屬於給付義務嗎?

一、附隨義務屬於給付義務嗎?

附隨義務屬於給付義務嗎?

附隨義務不屬於給付義務,附隨義務與主給付義務的區別主要有三點:

(一)主給付義務自始確定,並決定債之關係的類型。附隨義務是隨着債之關係的發展,於個別情況要求當事人的一方有所作爲或不作爲,以維護相對人的利益,對任何債的關係(尤其是合同)都可以發生,不受特定債的關係類型的限制。

(二)主給付義務構成雙務合同的對待給付,一方當事人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而附隨義務原則上非屬對待給付,不發生同時履行抗辯。

(三)因給付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可以解除合同。附隨義務的不履行,債權人原則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就其所受損害,得依不完全給付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二、附隨義務的內容

1.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又稱告知義務,是指債務人負有對有關債權人利益的事項的通告使其知曉的義務。合同的履行及合同目的的實現,需要當事人通力配合,其中需要雙方互通資訊的情形,多有所在。如果依據誠信原則,當事人應當主動地通知對方,此時便可認爲有通知義務存在。民法典中關於通知義務有很多明確的規定,比如《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第七百七十五條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第七百九十八條隱蔽工程在隱蔽以前,承包人應當通知發包人檢查,第八百三十條貨物運輸到達後,承運人知道收貨人的,應當及時通知收貨人,第九百零七條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驗收時發現入庫倉儲物與約定不符合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等等。綜合起來說,通知義務包括:說明義務,如出賣人在交付標的物時,應如實向買受人說明有關標的物的使用、維修及保養方法等;忠實報告義務,如代理人應及時向被代理人報告被代理事務的情況;瑕疵告知義務,如贈與有瑕疵物品時,應將標的物的瑕疵如實告知受贈與人;此外還有遲到告知義務、提存地點及其方式的通知等。

2.協助義務 協助義務又稱爲協作義務,指合同當事人應互爲對方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提供照顧和便利,促使合同目的圓滿實現。它要求當事人在締約過程中承擔協力義務;在履約中,當事人應當顧及另一方及其標的物的狀況,最大限度地運用其能力和一切可以運用的手段實現對方的正當願望,以利於合同的適當履行。合同關係終止後,當事人應當協助對方處理與合同相關的事務。如《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一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第七百七十八條承攬工作需要定作人協助的,定作人有協助的義務。定作人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承攬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攬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內履行義務,並可以順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攬人可以解除合同。

3.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是指當事人一方對於知曉的對方的商業祕密或要求保密的資訊、事項不得對第三人泄露。《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條對此作了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祕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祕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密義務在技術合同中的地位顯得尤爲重要。保密義務是一種消極義務,只要義務人消極的不作爲,而不要求義務人積極的作爲。因此保密義務的履行通常不會給義務人帶來額外的負擔。

附隨義務與給付義務的相關區別是非常明顯的,對於附隨義務的相關情況處理和認定上,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處理,特別是對於附隨義務一般是沒有在法律上明確規定的,但是當事人在違反附隨義務的情況下,還需要追究相關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