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一般是先申請複議,對複議結果不服的,自收到複議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如果是直接起訴的,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起。《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