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八條,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1、衆所周知的事實;2、自然規律及定理;3、按照法律規定推定的事實;4、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5、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法則推定的事實。前款1、3、4、5、項,當事人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